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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奎:试用期内负伤的工伤待遇
2016-07-11 2006

【案例】

A2000年5月1日与某运输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试用期为3个月。2000年5月7日,单位派A开车送货,A在送货回来的途中为避让一行人,车撞上路边,造成重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单位认为A刚到单位几天时间,且在试用期内,造成工伤应由个人负责,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


【评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绿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也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另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在试用期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工伤待遇。本案某运输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A应在单位拒绝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伤残登记鉴定等材料。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2008年5月1日后,A应在单位拒绝支付待遇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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