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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路加:要避免掠夺式流转农民耕地
2016-01-20 38486
耕地适度流转,是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的前提,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如火如荼的耕地流转中,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掠夺式的流转农民的耕地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所谓掠夺式的流转农民的耕地,就是简单的以每亩地多少钱,租赁农民的耕地。至于每亩地能够产生多少效益,与农民无关。农民与耕地流转者的关系,就好似买卖的关系,每年除了支付关系外,耕地与农民没有任何联系。
  农民流转耕地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的是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顾不了种地;有的是地多种不过来,流转部分地给别人耕种;有的则是在当地干部的劝说下,碍于情面不得不将耕地流转出去等等。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保持农民承包耕地经营权长期不变,是稳定农民、稳定农村、稳定社会的重要政策。让农民不断地从耕地上获得越来越多的收益,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方针。因此,掠夺式流转农民的耕地,既不符合党中央的基本方针,又不利于农民增收,有碍于到2020年在2010年的基础上让农村居民收入翻一番。掠夺式流转耕地有许多弊端。 
  掠夺式流转耕地使农民与耕地失去直接关联性。简单的以租赁形式流转农民的耕地,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你情我愿的平等关系,事实上这是在表面平等关系掩盖下的不平等关系。
  农民失去了知情权。掠夺式流转耕地,租赁者一旦将农民的耕地流转到手,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经营。种植什么,种植多少,全由租赁者说了算。这时候的农民,就像一个旁观者
  农民失去了决策权。租赁者流转农民的耕地后,大权在握,在耕地上经营独占决策权。农民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根据市场行情决定经营的取向。即使想提哪怕一丁点的建议,也没有任何市场。 
  农民失去了主动权。租赁者流转农民的耕地,一般都有不短的期限。流转耕地后的农民,在不固定的地方就业,存在岗位的不确定性。在没有适合的地方、适合的岗位就业的情况下,想再经营自己的承包地,就无法逾越契约的障碍。这也是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耕地流转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种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最终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线
  农民在耕地上失去收入增长性。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应是不断增长的。作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最根本来源,如果耕地的收入不能不断增长,农民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掠夺式流转农民耕地,使农民得到耕地租金始终处在一个固定点上。流转时间越早的农民,获得的租金就越低。在契约的约束下,这些农民在滚滚的前进车轮下,只能望洋兴叹,收入裹足不前。
  合作社经营是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比较普遍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与纯粹以租赁方式有所变化,但也是掠夺式流转耕地的一种方式。从表面上看,农民以耕地入股合作社,农民作为股东,可以得到股息和分红。但是,合作社经营得好,皆大欢喜。可是,一旦合作社经营不善,甚至破产之时,作为股东的农民,不仅得不到任何利益,还可能倾家荡产。
  避免掠夺式流转农民的耕地,出路很多,近年来各地创造出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  
  租金动态变化流转农民的耕地。这种方式是以流转耕地当年的租金为基数,以后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长幅度,农民的耕地的租赁收入不断增长。
  租金以粮食、随着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方式是以当地粮食平均产量和当年粮食市场的平均价格来折算租金。
  以上两种方式耕地流转,符合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的基本条件。但是,这些流转方式,既存在流转后的耕地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愿意种植经济效益比较低的粮食作物,而种植经济作物,甚至从事非农产业的现象;也存在农民不能合理分享土地经营收益的现象。
  从长远来看,农村耕地流转要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目前各地推行的家庭农场,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有益举措。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即使外出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后,也有多达数亿人的农民在农村。如果耕地大规模流转,这些在农村的农民仅靠流转的租金,基本上只能够维持生计,有的连生计也难以维持。同时,外出人员的流动性,也决定了没有耕地将会导致失业的危险。在此情况下,进行适度规模的耕地流转,如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是大势所趋。种粮大户,或者家庭农场等,仍然以农民为主体。他们经营自己,和流转部分邻居的耕地,或二三十亩,或三五十亩等。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下,只要经营得法,就可以增产增收。既解决了农民生产自主权,经营决策权的问题,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还留给了农民流转耕地变动协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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