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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生:重大会计差错岂能一改了之
2016-01-20 23753

作者:@马军生博士  原载于《董事会》2014年第6期

    2014年5
6晚,*ST贤成发布一条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会计师事务所对2012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令市场大跌眼镜,公司负债总额较更正前增加14.4亿元,利润总额较更正前减少19.5亿元,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更正前减少17.2亿元。

事实上,会计差错更正已成为不少公司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以差错更正名义将难言之隐一改了之,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记得首创股份2004年年报发布,称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9046万元,较上年增加632.95%,背后的原因竟然是玩的会计差错更正游戏。首创股份对南方证券3.96亿元的投资,在南方证券已被行政接管情况下2003年仅仅计提15%减值准备,而到了2004年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全额提取减值准备,并追溯调整到2003年,故造成2003年净利润锐减而2004年净利润劲增,给人造成公司业绩大增假象。

频频出现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不是好事,尤其象ST贤成这种突然曝出巨额负面信息的公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意味着公司之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意味着投资决策依赖的信息存在偏差,势必会影响到决策科学性。

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源于公司管理层或会计人员的无心疏忽,更可能源于舞弊。公司管理层为了使自己收益最大化,或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或迎合证券市场分析师的预期,往往会夸大收益、低估费用,其结果会推升股票价格。

国外研究表明,财务报表重述(差错更正)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诸如公司形象受损、进入资本市场受阻、信用评级降低、股东价值下降、股东提起诉讼,还有可能招致证监会调查以及巨额的费用支出,最坏的情况可能是引起整个公司的全面破产,像安然、世通一样。因此在美国,因前期差错导致的财务报表重述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天大的事,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包括监管处罚、管理层更换和投资者诉讼等。

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出台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但这些差错责任追究,仅仅是公司出于加强管理对差错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而已,上市公司董监高为重大会计差错承担外部法律责任案例并不多见。这种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将重大会计差错视为儿戏,不仅不严肃对待,反而将有些不应属于会计差错的正常会计估计变更,也作为会计差错事项,以将一些损失放到以前年度,从而不影响当期利润,达到操控财务报表的目的。

事实上,所有上市公司年报开篇即有一段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一家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那说明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以才要进行更正。不管这种重大差错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也不管管理层当时是否知晓,都改变不了以前年度虚假陈述的客观事实,并已经误导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因此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主观故意,只是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而已。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会计差错,不能仅仅一改了之,应当按年报虚假陈述进行追责,即使管理层不存在主观故意,也说明公司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为此,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允许投资者起诉相关责任人予以索赔;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的,应追究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唯有如此,上市公司今后才不会将重大会计差错视为儿戏,董监高才能真正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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