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再度规范两融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周五(4月17日)表示,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近日在券商融资融券业务通报会上对两融业务提出七项要求,其中提出,券商做两融业务不得开展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
证券公司近日召开融资融券业务通报会,通报了现场检查及通报问题情况,国泰君安、中信证券交流了两融业务经验,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做了讲话。他指出,两融业务开展以来,运行良好,风险总体可控,全行业都得重视两融业务的合规和健康发展。
张育军对两融业务提出了7项要求,具体包括:1、强化合规意识。2、科学合理谨慎设置融资规模。3、加强两融业务风险管理,及时调整初始保证金 比例、标的证券范围。4、不得开展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5、化解客户风险,加强风险引导。6、加强客户管理,落实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7、 促进融券业务发展,丰富券源渠道,融券与融资均衡发展。
国金证券分析师李立峰表示:“我们认为该监管措施的出台大致符合监管方向的预期,其出台的目的是挤压‘非理性’泡沫。”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监管部门就曾要求券商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公司通过代销伞型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李立峰称:“其实早在去年已有部分地区证监局口头叫停了新增伞形信托业务,且目前大行基本不做配资,当前我们预估伞形信托、增资配股总的规模大约4000亿左右,与A股流通市值52万亿的相比,占比仅为0.76%,体量极小。”
所谓伞形信托,即在一个主信托账号下,通过分组交易系统设置若干个独立的子信托,每个子信托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小型结构化产品,单独投资操作和清算。信托公司通过其信息技术和风控平台,对每个子信托进行管理和监控。
相比“两融”业务中1:1的杠杆,伞形信托的杠杆更高,一般为2:1或3:1。目前,伞形信托的优先级多为银行理财资金,劣后级更多的是产业资本和“大户”。这就意味着,通过伞形信托,劣后客户可以控制最多3倍的较为便宜的银行资金用于A股投资。不过,较高的杠杆,亦使得伞形信托在股市下跌中面临更大的风险。
尽管目前券商的融资类业务依然以两融为主,但是伞型信托具有“放大资产”和“增量资金”的作用。新华社此前警告称,超高杠杆的业务,诱惑草根投资者纷纷杀进来,当大盘在行情上涨时会加速上涨,而在行情下跌时也会加速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