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两位权威人士周五确认,中国证监会近日再次下发文件重申禁止证券公司通过伞形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系统服务等形式,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文件并称,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人民币资产的客户融资融券。从2015年1月19日起,证券公司不得为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向其融资融券。
周五下午证监会例会上,发言人对此文件的询问未予回应。
对于已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且证券资产低于50万人民币资产的客户,继续按证监会原有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因为这一资产门槛而强行平仓,但证券公司应加强风险评估,做好风险提示和客户服务。
文件进一步指出,不得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向其融资融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19日表示,对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时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客户,继续按证监会原有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因为这一资产门槛而强行平仓。对这类客户,证券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和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