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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肇文:“工伤规定新旧变化、工伤处理风险控制以及案例分析”
2016-01-20 38321
对象
HR人员、公司法务人员
目的
防止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识
内容
“工伤规定新旧变化、工伤处理风险控制以及案例分析” 一、工伤规定新变化 1、新制定、修改的工伤规定有哪些?具体的颁布机关、实施时间、溯及效力、法律位阶、前后法律衔接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2、工伤处理的基本流程介绍 二、工伤认定部分 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的”如何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中“故意犯罪、吸毒的”等发生的伤害如何确定不为工伤? 3、“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否认定工伤? 4、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决定的新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的新规定? 5、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是提出行政诉讼有哪些新规定? 6、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期限具体是多长? 三、工伤赔偿规定 1、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哪些是单位承担的赔偿,哪些是社保部门承担的赔偿? 2、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旧对比分析; 3、工伤赔偿垫付制度有哪些规定? 四、工伤处理疑难问题和实操技巧 1、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2、特殊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有哪些具体影响? (1)退休人员出现工伤的认定。“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退休受聘受伤认定 ) ” (2)劳务派遣人员。 3、停工留薪员工的处理:(1)停工留薪期的具体含义;(2)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间?(3)停工留薪与医疗期的区别与联系?(4)如何处理停工留薪期间的员工;(5)停工留薪工资如何支付?(考虑停工留薪期间离开单位没有上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举例:广州中院海滨棋牌健康中心)如何认定休息期间。 4、如何与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5、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1)加害人是单位,但是不构成工伤,也不构成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侵害赔偿起诉单位?(佛山皓昕五金)。精神赔偿问题。 (2)社保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追偿权问题,是否在否定双重赔偿的问题。 *举例:在上海宝钢公司中,某员工在上班时被另一员工违规抛弃的钢管扎伤,宝钢公司是否应同时支付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6、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的问题?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7、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 8、单位与员工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员工是否向仲裁机构提出撤消该协议,重新要求赔偿的问题? (1)一般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 (2)非显失公平的,有所差别的,应认定有效,如是明显差距巨大的,应在差额部分认定补足,如单位以此欺诈、逃避法律的责任是无效的。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04) 五、工伤事故发生后,劳资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并履行,事后劳动者反悔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经审查,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 考虑《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无效、撤消的规定。 举例一:如单位支付部分伤残赔偿,少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如提出可以支持。 - - - - 9、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有差额的,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差额的问题。 60%-300%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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