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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中国励志教育研究会章程
2016-01-20 2712

             中国成功励志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成功励志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教育部的领导下,由全国成功励志教育研究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热爱成功学的有识之士,学习、研究成功励志教育,促进中国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励志教育,是应用教育心理学、教育激励学和,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动力,使学生从"被成长"中产生生命自觉,让学生用自己的力量成长,最终达到成人成才的目的。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的开展励志教育研究。宣传本会研究成果。

第五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其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信息、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讨论和批准会员的加入或会员资格的取消。处理会长、副会长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常务理事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学术界有威望的同志或社会各界成功人士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九条:本研究会活动费用由会员自己承担,出书费用自理。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每年要至少要提交一份工作报告及研究论文。

会员要及时交会费,副会长、秘书长要缴纳诚意金(退会后全额退回),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条:本会会员首先要多做有益于社会、人民,有益于他人的事情。本会对于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违法乱纪,做出不利于社会和人民的事情的会员立即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大会通过之日施行。

                                                   2015.10

中国励志教育研究会  联系人 罗明   18191801010 qq51679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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